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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 | 诚以立身,信以立德

  • 日期:2023-11-29 16: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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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以立身,信以立德


    寒雪飘摇,霜花漫天,伴随冰雪的不只有寒冷,更有大家关心的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是对大家一个学期学习成果的检验,而考生们面对的不仅是知识的考试,更是道德的考验。古人云:“诚以立身,信以立德”,而新时代的我们,应该对一切不正当的考试行为坚决的说“不”。秉持着“人无信不立”的理念,迎接期末考试。


纵有考试分秋色,需从诚信见英雄

面对期末考试

我们广大青年学子要做到以下两点要求

1.理性复习,科学备考

  面对这些冗杂的知识,我们首先要“过教材”,通过教材的重现来归纳知识点,寻找每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将各单元的知识点串联到一起。其次,对于一些固定的知识则需要我们加强记忆。不要急于求成,一天复习过多的内容,不能只求速度,不求质量,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学生参加考试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一卡通,三证必须携带两证,证件丢失须出示学院开具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证件不全不允许参加考试。

手机、手环和智能手表等智能设备须关机,不允许携带在身上,将手机屏幕朝下放置在桌面远端,证件和其他智能设备叠放在手机上,考试过程中不允许触碰。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不准抄袭或传递答案,不准与他人交换试卷,不准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诚信考试不可忘,需用法律自绳己

  根据《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如下要求:

  第三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具有存储功能的手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拒绝出示学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等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六)为他人偷看或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行为;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参加考试不交卷;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一)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十二)证件不齐全,扰乱考试秩序;

(十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四)威胁、谩骂、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十五)开卷考试中使用复印他人的笔记,或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

(十六)通过标准化考场监控录像回放能够认定为违纪行为;

(十七)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以下作弊行为者,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桌堂、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张,及桌面、墙面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三)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材料;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七)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含具有存储功能的手表);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十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试题或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

(十二)试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十三)伪造学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

(十四)涂改或毁坏他人试卷、答案;

(十五)通过标准化考场监控录像回放能够认定为作弊行为;

(十六)其它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为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二)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

(三)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且影响十分恶劣的。

面对即将来到的期末考试

大家不用慌张

只要肯努力

都会取得不错的成绩

最后

祝每一位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