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如下要求:
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拒绝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为他人旁窥提供方便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证件不齐全,扰乱考试秩序的;
(八)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一)通过标准化考场监控录像回放能够认定为违纪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桌堂、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张等物品,或者在桌面、墙面、文具上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三)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材料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试题或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涂改或毁坏他人试卷、答案的;
(十三)通过标准化考场监控录像回放能够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学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的;
(六)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七)其他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