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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法

  • 日期:2023-05-17 2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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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认定工作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精准资助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提升资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章 认定依据、档次及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其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

(五)单亲家庭且经济收入低的;

(六)城镇下岗职工家庭且家庭收入较低的;

(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八)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下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

(七)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八)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九)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致使无法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吉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

第十五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审批表》,通过个别谈话、调查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由辅导员主持召开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日常消费等综合因素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学院初审公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根据学生的《调查表》、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拟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核准审批: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天,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新学年开学集中评议、审定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9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月底进行更新(含新增补充认定和原有取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要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变化的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查实有超出本人或家庭经济许可范围的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且在处分期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如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